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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5 18:01:27 股吧网页版
沈阳机床: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6


证券代码:000410 证券简称:沈阳机床 公告编号:2025-80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25 日
(星期二)下午 14: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5 日 9:15—9:25,9:30
—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5 日 9:15 至 2025 年
11 月 2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主楼 B 座 822 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徐永明

6.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第 1 项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中国通用技
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通用技术集团机床有限公司回避表决。第 2 项议案经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二)会议出席情况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委 托 代 表 共 594 名 , 代 表 股 份
1,072,193,6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4743%。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91 人,代表股份 65,956,9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98%。

公司董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方式
(二)会议审议议案情况

1.《关于公司与通用技术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918,2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4177%;反对 71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03%;弃权 32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918,2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177%;反对 71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03%;弃权

32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20%。

2.《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71,208,1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081%;反对 66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9%;弃权 32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5,455,1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14%;反对 66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61%;弃权
32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此次股东会由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指派赵程涛、冯宁律师进行了见证。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并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 2025 年 10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公司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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