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证券代码:000411 证券简称:英特集团 公告编号:2025-017
债券代码:127028 债券简称:英特转债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 2024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公司十届十次董事会议,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2024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议案》。公司于2023年向交易对方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集团”)、浙江华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辰投资”)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国贸集团和华辰投资合计持有的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英特药业”“标的公司”)50%股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现将英特药业2024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召开九届十五次董事会议和九届十一次监事会议,2022年11月25日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
2023年2月2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309号)。
2023年3月1日,英特药业已就本次交易资产过户事宜办理完成了相关工商信息变更登记。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28日核发的英特药业《营业执照》,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过户事宜已办理完毕。交易对方国贸集团和华辰投资将其所持的标的公司50%股权过户登记至英特集团名下,本次变更完成后,公司直接持有英特药业100%股权。
二、业绩承诺情况
2022年10月25日,公司与国贸集团和华辰投资签订《重大资产重组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以下简称《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具体业绩承诺事宜如下:
(一)业绩承诺内容
本次交易涉及的业绩承诺方、补偿义务人为国贸集团和华辰投资。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为本次收购完成日后的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包括本次交易实施完成的当年)。如本次交易
在2022年度内完成,则业绩承诺期为2022年、2023年及2024年;如本次交易在2023年度内完成,则业绩承诺期为2023年、2024年及2025年,以此类推。
根据业绩承诺方承诺,如本次交易在2022年度内完成,标的公司在2022年、2023年、2024年预计实现的净利润数分别不低于39,200.00万元、42,200.00万元、46,000.00万元,三年累计承诺的净利润数不低于127,400.00万元。如本次交易在2023年度内完成,标的公司在2023年、2024年、2025年预计实现的净利润数分别不低于42,200.00万元、46,000.00万元、47,800.00万元,三年累计承诺的净利润数不低于136,000.00万元。若本次交易不能在2023年内实施完成,则各方应就英特药业2026年度利润承诺及补偿进行友好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约定。协议约定英特药业在业绩承诺期内实现的净利润指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合并报表口径下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二)业绩补偿承诺
若标的公司每年实现的净利润未达到利润承诺数,业绩承诺方应根据下述约定计算补偿金额并实施补偿。业绩承诺方先以其本次交易中取得的股份对价进行补偿,股份不足以补偿的情况下,业绩承诺方应以现金继续补足。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及当期应补偿现金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以股份方式补偿
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本次交易业绩补偿义务人取得的交易对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如根据上述公式计算所得的应补偿股份数量不为整数,不足一股部分,由补偿义务人按照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以现金方式补偿。如英特集团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资本公积转增、送股等除权事项,相关应补偿股份数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进行相应调整或依据深交所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2)以现金方式补偿
当期应补偿现金金额=当期应补偿金额-当期已补偿股份数量×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业绩承诺方应当在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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