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其本次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赎回”)的专项法律顾问。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赎回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二、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四、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赎回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赎回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准、发行及上市的情况
(一)公司内部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2020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八届四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0 年 6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符合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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