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并履行其内部决策程序后执行。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和审核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公司下属子公司;
(二)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三)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第七条 虽不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且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依《公司章程》规定权限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还款资金来源及计划、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担保有关的主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担保事项经办人所在部门为担保事项经办部门。经办部门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批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担保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担保的借款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担保申请人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公司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担保能力。
第十二条 担保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数额相对应。担保申请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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