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证公司资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包括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行为。
第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原则为:
(一)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必须以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第五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公司从事的衍生品交易以远期结售汇、远期外汇买卖和掉期(包括汇率掉期和利率掉期)、货币期权等业务为主,主要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原则上不进行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不得超出经营实际需要从事复杂衍生品投资,不能以套期保值为借口从事衍生品投机。
第七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拟开展场外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二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审议决策权限:
(一)证券投资
1、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证券投资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证券投资事项,由经理(总裁)作出决策;
2、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证券投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但不超过 50%的证券投资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证券投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证券投资事项,应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公司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证券投资额度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经营管理层在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具体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证券投资具体事宜。
(二)衍生品交易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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