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风险,提升资金使用效率,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原则为:
(一)合法性原则:委托理财业务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安全性原则: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充分防范风险,交易标的原则上应为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三)流动性原则:委托理财产品的期限与公司资金需求相匹配,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使用;
(四)收益性原则:在保证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选择收益相对稳健的产品,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五)信息披露原则: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委托理财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的闲置资金,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审议决策权限:
(一)委托理财额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由公司经理(总裁)批准后实施;
(二)委托理财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委托理财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
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委托理财额度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公司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或经理(总裁)在额度范围内负责实施和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管理和实施
第十条 公司资金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生产经营需求,结合公司资金安排计划,负责拟定委托理财计划,根据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决策权限履行相关审批流程;
(二)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评估;
(三)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金融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
责任等;
(四)在委托理财业务延续期间,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产品进展情况及资金安全状况,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经营管理层及公司董事长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五)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到账情况;
(六)负责建立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并及时将产品协议、产品说明书等文件及时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根据委托理财会计政策,进行日常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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