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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22 21:58:55 股吧网页版
*ST民控:202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3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

Guantao Law Firm 新盛大厦 B 座 19 层

邮编:100032

Tel:+86 10 66578066 Fax:+86 10 66578016 19/F, Tower B, Xinsheng

E-mail:guantao@guantao.com Plaza, No.5 Finance Street,

http:// www.guantao.com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4〕第 003550 号
致: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第
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的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登记办法,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3、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方式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 14 点 30 分在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
生金融中心 C 座 4 层 1 号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方舟主持。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的时间、地点召开,并完成了公告所列明的全部议程。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相一致。网络投票
时间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22 日 上午 9:15—9:25,
9:30—11:30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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