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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24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合百集团: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4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九月

(本规则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 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 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 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 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 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上市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 九 条 审 计 委 员 会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 十 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 十 一 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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