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8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二〇二六年四月
(本办法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审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进一步促进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人员”,是指在从事审计工
作的人员,包括内部审计部门专职审计人员以及兼职、借用短期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分公司
(以下简称“控股公司”)。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法务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内部
审计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
规和公司制度规定,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向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报告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控股公司在其董事会(执行董事)领导下开展审计
工作。
第三章 内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也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
业能力,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公司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受其他部门、单位
和个人的干预,也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社会中介机
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审计。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必需
的工作经费,公司应予以保障。
第四章 内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具体履行的主要职责为:
(一)牵头对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并拟定内部控制自评价报告,在自评价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二)开展对控股公司主要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
(三)开展专项审计事项;
(四)督促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协调促进审计成果应用;
(五)负责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协助上级审计部门做好有关单位在审计计划管理、审计业务管理、审计统计及优秀审计项目评选等方面工作;
(七)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八)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上级审计部门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九)按照审计委员会要求开展其他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访谈并索取相关材料;检查有关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查实物;
(四)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主要领导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和年
度总体计划,拟定年度内部审计计划。
第十五条 对已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项目由内部审计
部门安排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实施审计工作前向被审计单
位发出审计通知或在实施审计时现场通知。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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