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要求以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含公司总部和分支机构)的合同管理。由公司直接按全资子公司模式管理的南京市域范围内控股企业(含全资子公司、控制类公司,以下统称“企业”)的合同管理可直接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合同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其他独立法人企业(含房地产开发类公司、按控股模式管理的参股公司以及南京市域以外的其他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合同管理制度,并报公司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合同”是指企业与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其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合同、协议(框架协议、战略合作协议等)、意向书、备忘录等。
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合同管理的范围包括合同签订前的准备,合同的拟定、审批、签订、登记、履行、归档,对合同管理的考核以及对违反本办法相关人员的处罚等各个流程。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五条 合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管控原则。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制定、合同管理程序、合同管理方法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方面的规定,以及符合证券、国资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强化合同全过程风险管控。
(二)书面合同原则。所签订的合同原则上采用书面形式,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交易惯例且能够即时结清的单项十万元以下经济业务,可采用书面以外的其他形式订立合同。
(三)分类管理原则:企业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以自身独立法人主体对外签订合同、承担相应义务,分支机构根据其总公司授权对外签订合同,企业根据业务内容对合同进行分类管理。
(四)规范高效原则。企业建立健全符合自身经营管理特点的合同管理制度,优化合同管理流程,强化制度执行,确保合同管理规范高效,并形成可追溯的责任管理链条。
第三章 公司总部合同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公司总部证券法务部(以下简称“证法部”)是公司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也是合同审核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拟订合同管理相关制度,并组织进行宣贯、培训等相关工作;
(二)负责对公司以及企业报送公司总部的相关合同进行审核,会同法律顾问机构对合同进行法律风险审核等工作;
(三)参与公司拟签订重大合同的谈判,提供法律意见;
(四)会同合同责任部门对相关合同纠纷进行处理;
(五)对企业的合同管理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考评;
(六)履行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具体承办合同的公司总部各部室是合同管理的经办部门和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合同的谈判、拟订、报批、签订、归档、履行等具体工作。
同时,对于常规性、经常重复使用或具有典型特征的合同,合同
经办部门负责拟订格式合同文本,履行合规性审核等程序后使用。
第八条 公司总部办公室作为章印管理部门,除履行本部门经办的合同管理职责外,还负责公司公章与合同专用章的管理;负责建立公司总部合同档案台账,对合同以及相关附件(如有)等原件资料进行登记、归档留存。
第九条 公司总部计划财务部除履行本部门经办的合同管理职责外,还负责合同财税事项的审核,负责对合同款项结算条款是否符合国家财税法规纪律规定、是否符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要求,以及开出或接收票据的规范性、有效性、安全性进行审核,对合同项下的收款、付款履行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公司总部其他职能部门除履行本部门经办的合同管理职责外,还负责对会办合同所涉专业技术条款的审查。
第十一条 履行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公司总部合同的订立
第十二条 合同责任部门负责合同的拟订工作。如合同文本由合同相对方提供,合同责任部门则应对所提供的合同条款进行相应审核。
第十三条 公司合同经办部门订立合同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三重一大”、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招标管理等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招标、选聘等流程。
第十四条 合同订立前,应当进行合同背景调查,充分了解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件、资质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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