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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7 16:53:19 股吧网页版
南京公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8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五月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的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及时性和公平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前款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
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八条 公司(含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相关部门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申请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应履行以下内部审核程序:

(一)公司(含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相关部门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向证券法务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知情人登记表》以及《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业务保密承诺函》;

(二)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提交至公司董事长;

(三) 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决定。

第九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登记事项主要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五)暂缓披露的期限;

(六)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名单;

(七)相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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