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9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九月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管理水平,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收益,控制投资风险,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章制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发生的本制度所述投资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股权投资,包括新设企业、股权并购、对被投资企业增减资等投资行为;
(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信息化项目、创新项目、购买资产等投资事项;
(三)委托理财,包括利用闲置资金通过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或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的短期、低风险委托理财;
(四)基金投资,包括发起设立或与专业投资者共同设立私募基金或认购基金份额等。
上述对外投资不包含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处置行为。
第四条 公司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等
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制定专门管理制度的,按照公司专门管理制度执行;除前述专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外,应遵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工作会议为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决策机构和授权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和授权。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议事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部门职责,负责组织公司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调研、策划、拓展、设计、研究、论证工作,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或投资方案等文件,提出投资建议;按照《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将投资项目提交决策机构审议批准;对公司批准实施的项目,组织办理投资及交割手续及资料归档等;对已完成的投资项目,负责投后管理、持续跟踪。
第九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对外投资项目的审议程序提供意见或建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公司直接、间接对外投资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出具专项报告,提请对外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另有规定外,公司的对外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且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五的(其中房地产土地申购权限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内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对外投资金额未达到以上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投资事
项,由董事长办公会最终审议决策。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另有规定外,公司的对外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五(其中房地产土地申购超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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