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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11 18:19:02 股吧网页版
湖北宜化: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1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三)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目 录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更新......3
一、问题 1......3
二、问题 2......20
第二部分 补充期间相关事项的更新情况......38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38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39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39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49
五、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50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51
七、发行人的业务......52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59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86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00
十一、发行人的章程制定及修改......103
十二、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及规范运作......103
十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05
十四、发行人的税务......108
十五、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111
十六、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114
十七、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118
十八、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118
十九、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120
二十、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120
二十一、对本次发行的结论性意见......13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三)

德恒 01F20251616-17 号
致: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第 12 号编报规则》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于 2025 年 12 月 22 日出
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6 年 1 月 29 日
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出具《北京德恒律
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修订稿)》;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
所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二)》(前述文件合称“原法律意见”)

鉴于发行人已公告《2025 年年度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
本所律师就自 2025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相关法律事项的变
化情况,以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已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补充法律意见所涉及的相关事实和资料进行了补充调查,并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和必要的讨论,并取得了相关证明材料。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原法律意见的补充,并构成前述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原法律意见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除特别说明外,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中某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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