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付鸣)
作为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谨慎、勤勉地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现将本人 2025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
本人付鸣,1958 年 4 月出生,法律专业,本科学历,于 2022 年
5 月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曾任宜昌地区物资局职员,2022 年 2 月至 2026 年 2 月任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独立性自查
本人对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确认已满足各项监管规定,除本人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外,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情形。除独立董事津贴外,本人未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本人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拥有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故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股东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会议,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主动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本人认为,2025 年度,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本人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1. 出席董事会与股东会情况
2025 年度,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共召开会议 13 次,本人均按时出
席会议,其中现场参会 10 次,以通讯方式参会 3 次。本人积极参与董事会各项决策,在董事会议案审议中,本人充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定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均表示同意,无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的情形。
2025 年度,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共召集、召开股东会 11 次,本人
列席了各次股东会。
2. 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本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有关规定,审议了回购注销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2025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及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等议案,有效地履行了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具体履职情况如下:
(1)2025 年 1 月 20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2025 年 3 月 31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3)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4)2025 年 7 月 28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3. 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5 年度,公司共召开 6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通过翻阅
资料并与相关人员充分沟通等方式,充分了解相关议案的详细情况,谨慎行使表决权,审议同意全部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具体履职情况如下:
(1)2025 年 1 月 20 日,公司 2025 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等议案。
(2)2025 年 3 月 31 日,公司 2025 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通过《对湖北宜化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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