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李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按时参加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客观、独立地审议各项议案,并对公司重要事项进行重点关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障全体股东合法利益。现将本人 2025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个人基本情况
本人李强,1978 年 3 月生,武汉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
于 2019 年 12 月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曾任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助理,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佳云科技(股票代码 300242)独
立董事,2020 年 9 月至 2026 年 2 月任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广东海瀚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兼任天风证券(股票代码 601162)独立董事,深圳市中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除本人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外,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情
形。除独立董事津贴外,本人未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本人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1. 参加董事会与股东会情况
2025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13 次董事会,本人均按时出席会议,
其中以通讯表决方式参会 13 次,本人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会议相关材料,积极参与董事会各项决策,审慎行使表决权,对报告期内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无异议并投了赞成票,无缺席和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
2025 年度,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共召集、召开股东会 11 次,本人
列席了各次股东会。
2. 参加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5 年,本人担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和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4 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4 次,本人均参加了相关会议,没有缺席的情况。
(1)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本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有关规定,审议了回购注销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等相关议案及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等,具体情况如下:
2025 年 1 月 20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5 年 3 月 31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5 年 7 月 28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2)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定期报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等议案进行了审阅,认真听取有关事项进展情况报告,并及时提出本人专业性意见,切实履行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职责。具体履职情况如下:
2025 年 3 月 31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关于会计师事务所 2024 年度履职情况评估报告暨审计委员会对年审会计师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2025 年第一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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