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
(2026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公司与具备相应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交割日按照该合约订明的条款办理结汇或售汇的业务,包括远期结汇、远期售汇及相关展期、提前交割、违约处置等衍生环节。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自行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以控制汇率风险敞口为目的进行套期保值,不进行单纯以套利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交易,所有业务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需求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第五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交易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外币收支预测金额,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支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财务负责人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组织对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组织制定年度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计划,并提交审议;
(三)负责制定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方案并在授权范围内作出
批复;
(四)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条 总部相关责任部门职责:
(一)财务管理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制度制定、计划编制、合规审查、业务审批、风险监控及应急处理。
(二)证券部负责按程序实施信息披露。
(三)审计合规部负责合规风险的管控,负责交易合同审核,并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专项审计。
第十一条 子公司相关部门职责:
(一)子公司财务部负责金融机构询价比价、合同签批及跟踪执行、资金结算及会计核算。
(二)子公司业务部门负责外汇合同的签订,远期结售汇业务发起,合同履约的过程控制和报告、交易背景资料和业务交割的凭证单据的提交。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财务管理部根据进出口部门提供的年度预计外汇交易额,分析汇总各金融机构分析研判汇率走势,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报告应包含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报公司党委研究。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交易的属于以下情形,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交易。
第十五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远期结售汇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远期结
售汇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特殊情况需要超过审议额度,按照上述权限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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