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6-18 18:51:03 股吧网页版
东阿阿胶:总裁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9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2025 年 6 月 18 日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裁 1 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总裁每届
任期 3 年,任期届满,连聘可以连任。

第三条 总裁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负责贯彻组织落实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接受监事会监督。

第二章 总裁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总裁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
洁;

(二)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三)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
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四)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行业,掌握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总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国家公务员;

(七)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

(八)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不得担任本职务的情形。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聘任的总裁,该聘任无效。

第六条 公司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总裁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任期届满,连聘可以连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裁、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七条 根据董事会决议,公司与受聘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分别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章 总裁的职权

第八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职权;

(二)负责贯彻组织落实董事会决议,全面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接受监事会监督;

(三)拟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组织实施公司有权机构批准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组织实施公司有权机构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董事会授权权限内,决定公司出售或收购资产、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十)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十一)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十二)向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副总裁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奖惩方案,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十三)决定公司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员的任免及薪酬奖惩方案;

(十四)决定公司向子公司派出人员及其薪酬奖惩方案,并制订相关管理制度;

(十五)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资金支出;

(十六)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总裁有权决定的前条第(八)项所述事项,具体包括:

(一)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下的出售或收购资产、增资、固定资产投资、设立公司、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上述权限金额内……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