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6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接受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2025年12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有关事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十五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年1月15日下午3:30在公司总部大楼706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15日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15日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与会股东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3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601,243,8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1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确认,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90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563,065,56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8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提交表决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 选举杨东升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058,250,88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865,208,977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33%。
1.2 选举孙雷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607,727,36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2.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14,685,459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5.98%。
1.3 选举陆川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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