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01 20:38:42 股吧网页版
兴业银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2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公司治理制度,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收购报告书等。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业绩推介、路演、新闻发布、媒体宣传、公司网站以及日常投资者、研究机构、基金经理、QFII 等机构的接待及其他向社会公众披露有关公司经营信息的行为。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具体工作实行证券部和各业务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工负责的工作制度。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具体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及公司内部规定,统一对外披露有关信息。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并根据董事会秘书授权执行有关信息披露决定及相关证券事务。

(二) 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收集、汇总各业务部门和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和重大事项信息;具体组织落实投资者、研究机构、媒体接待和各类宣传推介活动;经董事会秘书授权,具体负责办理对外信息披露事宜。

(三) 公司各业务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工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各业务部门、控股子公司应按《证券法》、《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规定及时向证券部提供日常经营和重大事项信息。各业务部门、控股子公司应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各控股子公司应设立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收集、汇总本企业日常经营信息和重大事项信息,并按本制度规定向公司证券部提供有关信息。

各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应由本企业财务或计划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十条 各业务部门向证券部提供的有关信息、文件和资料,应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各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向证券部提供的信息、文件和资料,应经本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各业务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向外界披露有关信息,原则上其披露内容不应超出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或者公司就有关事项形成的统一对外披露口径;如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向外部单位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及《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各控股子公司如需接受媒体采访或通过媒体对外发布有关经营信息,应事先将拟采访或发布的媒体名称、时间、内容(或内容提纲)以及采访对象等事项报公司证券部,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实施,必要时报经董事长同意。

第二章 日常经营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