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000426 证券简称:兴业银锡 公告编号:2025-95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之收到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 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19 年 10 月,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
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9]云 01 民初 2672 号),公司与西藏鹏熙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鹏熙”)针对昆明市东川区铜都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都矿业”)51%股权转让事宜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及履行产生争议而导致诉讼纠纷。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积极应诉,并对本案提起了反诉。
昆明中院于 2019 年 12 月 12 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于 2020 年 4 月
13 日出具(2019)云 01 民初 2672 号《民事判决书》做出了一审判决。公司不服
昆明中院做出的一审判决,并于 2020 年 5 月 10 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
简称“云南高院”)提起上诉,云南高院于 2020 年 9 月 9 日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
理,并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出具(2020)云民终 972 号《民事判决书》做出二审
判决(终审判决)。西藏鹏熙不服云南高院作出的(2020)云民终 972 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
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出具(2021)最高法民申 2720 号《民事裁定书》
做出裁定,驳回西藏鹏熙的再审申请。西藏鹏熙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
“云南检察院”或“本院”)申请监督,云南检察院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决定受
理。
本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2 日、2020 年 5 月 7 日、2020
年 10 月 17 日、2021 年 5 月 10 日、2022 年 4 月 2 日、2024 年 4 月 16 日在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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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云检民监(2024)86 号),《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支持西藏鹏熙投资有限公司的监督申请。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云南高院已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对本案做出了终审判决,且西藏鹏熙向最高
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已被驳回,云南检察院未支持西藏鹏熙的监督申请,本案件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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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查文件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云检民监(2024)86 号)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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