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4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法律委员会工作细则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核、专业审核,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深入了解和有效控制、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以及《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与法律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与法律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以及公司重大法律事务的审查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与法律委员会成员为三名或以上,其成员须全部为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对证券监管规则对财务专业人士的专业资格及经验要求。
本工作细则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中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
第四条 审计与法律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与法律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席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审计与法律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与法律委员会会议,当审计与法律委员会主席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与法律委员会主席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与法律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审计与法律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在 30 日内补足委员人数。空缺期间由董事长指定人员代行委员职责。
第八条 审计与法律委员会委员辞任导致委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九条 审计与法律委员会下设审计与法律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联络、文案起草、文书传递、信息收集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十条 审计与法律委员会办公室的负责人由分管内部审计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成员由审计监察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与法律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1.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法律服务机构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批准会计师事务所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会
计师事务所辞职或辞退该会计师事务所的问题;
2. 审核内外部审计计划和方案,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独立客观及核数程序是
否有效;审计与法律委员会应于核数工作开始前先与会计师事务所
讨论核数性质及范畴及有关汇报责任;
3. 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非核数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
而言,“会计师事务所”包括与负责核数的公司处于同一控制权、所
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
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核数的公司的本土或
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审计与法律委员会应就任何须采取
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二) 审阅公司财务资料
4.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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