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4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为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更好地维护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本制度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中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曾以馈赠形式或其他财务资助方式,从核心关连人士(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主要股东及其紧密联系人等)或公司取得公司任何证券权益(董事袍金及证券监管机构认可的股份期权除外)的人员;
(九)现时或在建议委任其出任独立董事日期之前的一年内在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其附属公司的任何主要业务活动中有重大利益;或者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其附属公司之间或与公司任何核心关连人士之间有重大商业交易的人员;
(十)出任独立董事的目的在于保障某个实体,而该实体的利益有别于整体股东的利益;
(十一)当时或被建议其出任独立董事日期之前的两年内,曾与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或主要股东有关连;
(十二)当时是(或与建议其出任独立董事日期之前两年内曾经是)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其各自的任何附属公司又或公司任何核心关连人士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十三)在财政上依赖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其各自的任何附属公司或公司的核心关连人士;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五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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