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4
编号:XY-CW-09-201605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维护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发生的本制度第四章所述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参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人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人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以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财务部是关联交易的管理机构,在日常管理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负责拟定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 负责公司关联交易的财务核算及监督工作,准确提供与每个关联对方交易的累计金额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符合《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以及符合《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连人士。
第九条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第十一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条 公司与第九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九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十一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十一条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第九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二条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九条或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九条或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
当建立关联交易台帐,并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交易所备案。
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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