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4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经营行为,提升公司工作效率,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证公司运营合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以及《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得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地将相关事项向董事长或总裁报告,并告知董事会秘书的制度。在报告或告知时,报告义务人可以先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事项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四)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关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或总裁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
(一) 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
(二) 各子公司召开监事会并作出决议。
(三) 各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各子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四) 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 公司各部门或各分、子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外,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销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向其他方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认定的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履行报告义务: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产生的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6. 重大合同,采购合同涉及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产品销售、工程承包或劳务合同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六) 银行融资及担保情况。
(七) 资产处置损益在 10 万元以上。
(八) 公司各部门、公司与关联人、公司与各分子公司之间或各分子公司之间涉及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与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 与公司的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 任何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设定的规模测试比率大于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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