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制度,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截止
2025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审计与法律委员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内部环境以及宏观环境、政策法规持续变化,可能导致原有控制活动不适用或出现偏差,对此公司将及时进行内部控制体系的补充和完善,为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公司战略、经营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障。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和重要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公司已经建立起的内部控制体系在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等方面不存在重大和重要缺陷。公司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日常和专项内控评价及内部审计工作,优化内控流程,确保内控执行的有效性,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及标准
(一)评价工作依据
公司依据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以下简称“《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以下简称“《评价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二)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标准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2)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
(3)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1)重大财务报告相关内控缺陷:可能导致与利润不相关的错报金额对于公司资产总额影响达到 1%以上(含 1%)且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缺陷,或可能导致与利润相关的错报金额对于公司的利润总额影响达到 5%以上(含 5%)且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的缺陷,为重大缺陷。
(2)重要财务报告相关内控缺陷:导致与利润不相关的错报金额对于公司资产总额影响达到 0.5%以上(含 0.5%)且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但小于重大财务报告相关内控缺陷定量标准的缺陷,或可能导致与利润相关的错报金额对于公司的利润总额影响达到 2%以上(含 2%)且金额超过 150 万元人民币但小于重大财务报告相关内控缺陷定量标准的缺陷,为重要缺陷。
(3)一般财务报告相关内控缺陷:低于上述重要性水平的其他错报。
3、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如果发现的缺陷符合以下任何一条,应当认定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该缺陷涉及高级管理人员任何舞弊;该缺陷表明未设立内部监督机构或内部监督机构未履行基本职能;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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