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与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效益的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 绩效优先,体现公司收益分享、风险共担的价值理念。
(三) 总体薪酬水平兼顾内外部公平,并与公司规模相适应。
(四) 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公司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并确定薪酬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及证券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本制度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董事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报股东会批准后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核委员会审议,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 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具体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领取的津贴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激励收入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和激励收入属于年度绩效薪酬,年度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年薪酬总额的50%:
(一)基本薪酬:按照其岗位责任、工作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经营效益及个人考核情况核定,按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进行核算并发放;
(三)激励收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与公司绩效完成情况、岗位绩效考核挂钩,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综合考评确定的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等另行确定。
第十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 公司可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首次投保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经股东会授权,后续续保及原方案内常规调整,由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办理,不再提交股东会审议投保及续保情况纳入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保险费用由公司承担,不计入个人薪酬。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及考核方案,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及年度绩效考核方案;负责对公司董事人员薪酬、考核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十三条 在经营年度中,如经营环境等外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工作考核目标调整建议。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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