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及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自行审慎判断拟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情形,在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本制度暂缓披露。采取暂缓披露的,应当明确暂缓披露的期限或未来披露的条件或情形。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应当及时提交《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附相关事项资料至公司证券事务部,公司证券事务部将上述材料提交董事会秘书,相关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签署《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公司证券事务部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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