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证券代码:000430 证券简称:*ST张股 公告编号:2025-056
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暨收到撤诉裁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撤诉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根据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本次诉讼事项为原告撤诉,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25 年 5 月 14 日,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
旅集团”或“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张家界大庸古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庸古城”)收到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张家界中院”)分别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获悉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建工集团”)起诉张旅集团、大庸古城,并将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市政总院”)列为第三人的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
已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被张家界中院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
2025-027)。
2025 年 11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 2025 年第六次临
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拟与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达成调解的议案》,公司与湖南建工集团达成调解。(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 2025-053)。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5 年 11 月 18 日,公司收到张家界中院送达的(2025)湘 08
民初 5 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 326,800 元,减半收取计 163,400 元,由原告湖南建
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本次诉讼事项为原告撤诉,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并高度重视公司诉讼事项,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和股东利益,同时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按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2025)湘 08 民初 5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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