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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29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及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发生的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事项的信息。
第四条 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二章 信息披露标准
第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 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 募集说明书;
(三) 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 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 法律意见书;
(六) 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 5 个工作日
第八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深圳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债务融资工具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定期披露财务信息,同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信息网页链接或用文字注明其披露途径。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一) 每年 3 月 31 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
告期内企业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 每年 8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半年度报告;
(三) 每年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
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 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名称变更;
(二) 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 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 公司 1/3 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 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 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八) 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 公司企业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 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 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 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 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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