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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9 08:10:42 股吧网页版
ST晨鸣: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9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必须遵循审慎开展、依法合规、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不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的闲置资金,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六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还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 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决策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审批权限如下:

(一)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与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对委托理财实行统一管理,由财务总监牵头,成立委托理财业务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设在公司财务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十二条 在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前,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委托理财业务的审计与监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核查。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外,公司委托理财相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与委托理财业务受托方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相关交易信息。

第五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一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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