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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9 08:10:51 股吧网页版
ST晨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9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
级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等信息时,职能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披露。在有关非公开信息未披露前相关职能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应严格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露。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合交易所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媒体上披露。

公司在公司网站以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公司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十条 公司应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保证所有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十二条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时间不得先于公司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 公司应关注本公司股票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当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披露。公司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有关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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