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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29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2025 年 10 月 28 日经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证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为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公司及子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下列基本原则:
(一)遵守《公司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对外担保的规定;
(二)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三)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四)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为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五)对外担保必须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该担保事项按照子公司的审议程序决定,子公司应在其履行审议程序当日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担保对象不是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视同公司对外担保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相关责任人应当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与调查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人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申请担保人需在签署担保合同之前向公司有关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说明需担保的债务状况、对应的业务或项目、风险评估与防范,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
(二)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三)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还款资金来源及计划、还款能力分析;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财务部应审慎核查担保资料与主合同的真实性与有效性、未决及潜在的诉讼,防止被担保对象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降低潜在的对外担保风险。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直接受理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或接报其他部门转报的担保申请后,应当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进行调查或复审,拟定调查报告,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对外担保是否可行的意见。
第九条 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日常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核。
第三章 对外担保审查
第十条 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司财务部递交董事会秘书以提请董事会进行审查。财务部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被担保人资信状况的调查报告,包括被担保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公司其他承办担保事项部门的核查结果。
董事会应当结合公司上述调查报告与核查结果对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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