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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29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征集投票权操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征集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投票权行为,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切实保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征集投票权,是指公司召开股东会时,享有征集投票权的组织或人员在征集公司股东对议案的投票权时,以公开方式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向公司股东发出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要约行为。
第三条 投票权征集者的范围
以下组织或人员可以作为征集人,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独立董事;
(三)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
公司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征集: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公开征集的其他情形。
以公司董事会的名义征集投票权,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并公告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时,需取得独立董事的一致同意。股东可以单独或联合的方式,征集投票权。
第四条 征集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承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
第五条 征集人在征集投票权时,必须就该次股东会审议的全部表决事项征集投票权;接受公开征集的股东,将表决权委托征集人代为行使的,应当将其所拥有权益的全部股份对应的该项权利的份额委托给同一征集人。
第六条 征集人应当依法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必需的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符合相关信息披露要求或格式指引,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征集人应当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征集人在其他媒体上发布相关信息,其内容不得超出在前款规定媒体上披露的内容,发布时间不得早于前款规定媒体披露的时间。
第七条 征集人行使公开征集获得股东权利,或者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受征集人委托提供服务,均不得转委托第三人处理有关事项。
第八条 征集人启动公开征集活动,应当将拟披露的征集公告及相关备查文件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收到上述文件后,应当于2个交易日内披露征集公告,经核查认为征集人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而拒绝披露的,应当向征集人书面反馈不符合规定的证据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召集人配合征集人披露征集公告后方取得证据证明征集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披露征集人不符合条件的公告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九条 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备查文件包括:
(一)征集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征集人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征集公告涉及其他事项的相关材料。
征集人为公司股东的,符合条件证明材料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股东持股证明材料,该材料出具日与提交备查文件日,间隔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征集人为投资者保护机构的,身份证明和符合条件证明材料为其营业执照。
第十条 征集人征集表决权的,应当提出明确的表决意见,不接受与其表决意见不一致的委托,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征集人仅对股东会部分提案提出表决意见的,应当征求股东对于其他提案的表决意见,并按其意见代为表决。
第十一条 股东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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