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29 08:11:08 股吧网页版
ST晨鸣: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9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总经理的行为,保证总经理切实履行其职责,进一步完善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置总经理职位。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贯彻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经营层成员。公司经营层成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四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内外各种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正。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过刑罚的。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法定代表人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非政策性亏损致使企业亏损严重,造成企业出现重大损失而被免除经理职务的。

(七)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人员。

第六条 总经理的聘任

(一)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二至十五名,财务总监一名,实行董事会聘任制。

(二)公司总经理由公司董事长提名,公司董事会聘任。

(三)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公司董事会聘任。

第七条 总经理的解聘

(一)总经理由公司董事会解聘。

(二)公司副总经理的解聘由总经理提出理由,董事会决定解聘。

第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为 3 年,可连聘连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

第九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和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与管理等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受董事会委托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三)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报告;拟订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和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融资的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员工工资福利方案和奖惩方案,年度调资和用工计划。

(六)根据董事会制定的基本管理制度,制订公司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

(八)决定公司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九)决定公司员工的聘任、升级、加薪、奖惩与辞退。

(十)根据董事会确定的公司投资计划,实施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投资项目。
(十一)根据董事会审核通过的年度生产计划、投资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公司贷款事项。

(十二)经董事会审核,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其对投资企业担保事项。
(十三)经董事会审核,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法人财产的处置和固定资产的购置。

(十四)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各项费用支出及其他多项资金支付款项。

(十五)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和协议,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十六)《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副总经理主要职责:

(一)副总经理受总经理委托分管公司经营等方面的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二)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在总经理的委托授权下,主持公司的工作。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主要职责:

(一)在总经理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政策,遵守财经纪律,依法行使会计的核算和监督职能。

(二)组织拟订公司的财……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