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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29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28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公司证券投资部为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常设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其他储存介质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等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报告;
(十五)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六)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收购、资产重组计划;
(十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及该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
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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