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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30 21:23:21 股吧网页版
ST晨鸣:内部审计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31


内部审计制度

(2026 年 3 月 30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防范经营风险,提高运营效率,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独立、客观地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含实质性控制的子公司,下同)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公司治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目标是: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公司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及治理程序进行独立、客观地确认与咨询,协助公司实现以下目标: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二)确保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

(三)提高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

(四)保障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五)促进公司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

(二)客观性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应以事实为依据,公正、公平地作出职业判断和评价;

(三)审慎性原则:保持职业审慎,合理运用专业判断;

(四)保密性原则: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公司内部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作为公司实施内部审计的专门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公司遵循分级负责、系统管理的原则,依法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亦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及其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并督促其实施;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五)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六)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具备必要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会计、审计、经济、法律、工程或信息技术等相关专业背景或从业经验。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持续接受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开展审计业务时,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受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
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绩效、重大采购、经济合同、技改投资、资产处置等重大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离任审计;

(五)评估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六)检查、评价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并提出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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