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7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障股东
能够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和第四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单方面
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二)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十一)。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 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第四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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