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1-20 06:11:10 股吧网页版
山东路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20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调动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建立有效的薪酬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以及《公司章程》载明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由董事会明确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

第三条 董事、高管人员薪酬管理遵循原则:

(一)责、权、利相结合及按绩取酬的原则;

(二)薪酬水平提高与公司效益增长挂钩的原则;

(三)与行业市场化竞争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四)坚持标准公平、程序公开、分配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检查高管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二)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提出高管人员的薪酬方案及修改意见。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依据本制度计算和发放董事、高管人员薪酬。
第三章 董事薪酬

第八条 不参与公司日常事务管理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参与公司日常事务管理的董事薪酬参照高管人员薪酬标准执行。

第九条 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标准为 8 万元/年(含
税),按月平均发放。

第十条 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其薪酬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确定与发放。

第四章 高管人员薪酬

第十一条 高管人员薪酬方案:

(一)薪酬构成。高管人员年度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绩效奖励和中长期激励组成。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1、基本年薪:根据公司生产经营规模,参照公司上年度在岗职工薪酬水平确定的高管人员年度基本收入。

2、绩效年薪:指根据公司完成经营目标及高管人员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通过公司绩效考核而确定的高管人员收入。

3、任期绩效奖励:根据公司高管人员任期业绩确定的奖励性收入。

4、中长期激励:对高管人员较长期内的经营业绩和贡献给予回报的激励性收入。

(二)基本年薪的确定

1、高管人员正职

高管人员正职基本年薪参照公司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薪酬的 2 倍确定。高管人员正职的月基薪标准为:本年基本年薪÷12=本年基本月薪。

2、高管人员副职

高管人员副职基本年薪标准按照高管人员正职基本年薪的 0.8 倍确定。

(三)绩效年薪的确定

绩效年薪按照公司年度经营目标考核情况确定,以实现利润总额为主要参考因素: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企业年度考核系数×调节系数×规模系数

其中:

企业年度考核系数以年度经营考核实际情况确定。

调节系数根据公司业绩增长以及经营难度水平等因素确定。

规模系数根据公司近三年平均资产总额、平均净资产、平均利润总额、平均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等因素确定。

(四)任期绩效奖励的确定

任期绩效奖励根据公司任期考核等情况确定,具体办法如下:

任期考核以3年为考核周期,给予任期绩效奖励。任期绩效奖励金额按以下公式确定:

任期绩效奖励金额=任期内平均绩效年薪÷2×任期考核系数

其中:任期考核系数根据经济增加值、科技创新、结构优化、功能保障等考核指标实际完成情况确定。

(五)中长期激励的确定

中长期激励根据公司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状况确定中长期激励具体方案。
独立董事不作为中长期激励的对象。

第五章 薪酬支付

第十二条 董事、高管人员的基本年薪按月发……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