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DEWELL& PARTNERS
中国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88 号
卓尔国际中心 20-21 楼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6)得伟君尚律字第 4254 号
致: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 年 3 月 27 日,贵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登载了《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上述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通知时间符合法律规定。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 14:30 时在武商 MALLA 座八楼会议室(武
汉解放大道 690 号)如期召开,由董事长潘洪祥先生主持会议。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
间为 2026 年 4 月 2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 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4月 2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或授权代表 225 人,代表股份 340,795,37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445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或授权
代表 9 人,代表股份 333,516,1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4745%;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216 人,代表股份 7,279,1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07%。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查验出席本次现场股东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对召开人资格的审查,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现场股东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方式逐项予以投票表决,其中,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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