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5-13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
之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一年五月
声明与承诺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接受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绿景控股”)委托,担任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宜之独立财务顾问。本核查意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原则,经过对绿景控股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所提供尽职调查资料进行审慎调查后出具的,旨在对本次交易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价,以供相关各方参考。华泰联合证券出具本核查意见系基于如下声明:
1、本独立财务顾问依据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本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交易各方提供,提供方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保证资料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独立财务顾问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绿景控股重大资产购买的合法、合规、真实和有效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独立财务顾问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绿景控股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独立财务顾问没有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目 录
声明与承诺......2
目 录......3
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述......4
一、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4
二、本次交易价格和定价依据......4
三、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4
四、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5
五、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5
第二节 本次交易实施情况......6
一、本次交易的决策和审批情况......6
二、本次重组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相关债权债务处理等事宜的办理情况......6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7
(一)上市公司在重组期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调整情况......7
五、交易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
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7
六、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8
七、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和风险......8
第三节 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9
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述
除非另有所指,否则本核查意见中所有简称释义与《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释义相同。
一、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本次交易方案包括:(一)上市公司将全资子公司广州明安持有的北京明安100%股权、明安康和 100%股权出售予明智未来;(二)上市公司将全资子公司广州明安持有的南宁明安 70%股权出售予广州誉华(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
二、本次交易价格和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涉及的拟出售资产的具体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出售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作为参考,由双方协商予以确定。
根据开元评估出具的开元评报字[2018]293 号《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北京明安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 6,823.27 万元,经双方协商一致,北京明安 100%股权在本次交易的对价为 8,080.00 万元。
根据开元评估出具的开元评报字[2018]294 号《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明安康和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 371.63 万元,经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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