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27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26BJ001872 号
致: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召开的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网络投票结果等)真实、完
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6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议召开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
2、2026 年 6 月 6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
刊登了《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满20 日。
3、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26 日下午 15:00,在北京市东城
区沙滩后街 22 号院 2 号楼、3 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永华先
生主持。召开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与公告相一致。
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 6 月 2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6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6
月 2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股东会通知》,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6月18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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