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6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
回购注销剩余全部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5】第BJ001294号
观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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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国新健康/公司/上市公司 指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指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第一期)
本次回购注销 指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第一期)回购注销剩余全部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指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
《公司章程》 指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国有公司股权激励办法》 指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中央企业股权激励指引》 指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股权激励有关问题的通知》 指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
题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回购注销
剩余全部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 指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
回购注销剩余全部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5】第BJ001294号
致: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接受国新健康的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国有公司股权激励办法》《中央企业股权激励指引》《股权激励有关问题的通知》《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律师根据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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