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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4 23:44:06 股吧网页版
国新健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5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提高决策水平,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
会负责,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外部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且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经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的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
业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解除委员资格。董事会将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的筹备、召开和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务由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协调。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会计师;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
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经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公司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
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
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
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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