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改革与落实国资监管要求相结合。建立健全与主营业务、功能定位相匹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类管理模式,不断完善市场化机制建设,并有效落实国资监管要求。
(二)坚持正向激励与严格约束相统一。保持薪酬的对外竞争性、对内公平性和个体平衡性,建立与价值贡献相关联、与业
绩考核结果相挂钩、与风险责任相匹配的薪酬机制,以“薪酬业绩双对标”为调节,不断强化“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的理念,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性。
(三)坚持短期目标与中长期利益相协调。建立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及任期考核结果相关联的薪酬分配机制,完善薪酬递延与追索扣回机制,促进公司短期目标与中长期利益的协调统一,真正实现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三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公司独
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八条 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公司不另行发放薪酬。
第九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等组成,其中绩效年薪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一)基本年薪是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基本收入,按月支付。
(二)绩效年薪是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激励性收入。实际兑现绩效年薪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刚性挂钩。公式如下:
实际兑现绩效年薪=目标绩效年薪×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系数。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系数=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数/100。
其中,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领取绩效年薪。
(三)任期激励是针对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激励性收入。实际兑现任期激励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刚性挂钩。公式如下:
目标任期激励=10%×(基本年薪+目标绩效年薪)。
实际兑现任期激励=任期内累积的目标任期激励×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系数。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系数=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分数/100。
其中,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依据其任职岗位、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个人年度业绩考核评价结果等因素确定。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薪酬水平及管理程序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激励,相关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制度执行。
第四章 薪酬兑现与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或薪酬决议之日起核算。
第十三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时间、方式等要求按照公司内部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年薪按月发放。其中总经理、副总经理绩效年薪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实行月度预发,实际兑现绩效年薪根据年度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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