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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26 18:42:08 股吧网页版
*ST生物:南华生物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27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公司对外投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一)股权投资:为参与或控制某一企业的经营活动而获得其股权/财产份额等权益的行为;

(二)项目投资;

(三)股票、债券、基金、委托理财、期货等衍生品的投资;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依法可以从事的其他投资。

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经营宗旨;

(二)有利于促进资源的系统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

(三)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五)有利于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

(六)遵循审慎稳健、风险可控原则,建立健全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

(七)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必须以服务于主营业务、管理价格、利率、汇率等特定风险为目的,严格限于套期保值范畴,不得脱离实际经营需要开展任何形式的投机性交易。相关交易必须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审批授权和全过程监控。

第四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并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逐级审批,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由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七条 公司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进行项目初步筛选,组织项目立项建议书、项目投资建议书等的评审,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跟踪及评价,并对公司长期权益性投资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管。

第九条 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投资的资金管理部门,依据有效决议进行资金运作与管理,并区分职责如下:

(一)理财投资:对经授权的低风险理财,办理资金划转、账户管理、收益跟踪及到期赎回;

(二)衍生品投资:仅开展套期保值类交易。财务部负责资金划转、独立核算与监控,交易须由授权人员执行,财务部不得操作;
(三)其他投资:负责资金筹措,协同办理出资、登记、开户等手续。所有资金支付须执行申请、审批与付款分离。

第十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决策、资金拨付、资产处置等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聘请法律顾问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十三条 公司其他部门按部门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的对外投资工作。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有权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本制度办理审批而擅自越权审批对外投资的;

(二)因工作严重失误,致使对外投资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对外投资项目情况的;

(四)与第三方恶意串通,造成公司对外投资损失的。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各项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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