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 年—2028 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要求,为完善和健全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机制,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发展情况和发展所处阶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股东要求和意愿等因素,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 年—2028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未来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经营发展实际、投资者要求和意愿、外部融资成本及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制定本规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施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积极回报投资者。
三、公司未来三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2026 年—2028 年)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健全现金分红制度,保持现金分
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期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条件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需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正且期末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2)当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不低于 0.01 元;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2.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在按照本章程规定和股东会决议足额预留公积金以后,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应以保护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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