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2-04
公告编号:2019-073
证券代码:871189 证券简称:友信科技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北京友信宏科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7 月 1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7 月 1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友信宏科电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萌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贾鸿斌、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东莞正扬电子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顾纯萍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诸骥平、彭晨、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李萌
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贾鸿斌、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司因东莞正扬电子机械有限公司与北京友信宏科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李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2019 年 6 月 26 日作出的
公告编号:2019-073
(2019)京 0106 民初 14505 号民事判决,依法提出上诉。
具体可参看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
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一)》(公告
编号:2019-050)及 2019 年 11 月 13 日披露的《北京友信宏科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一)》(公告编号:2019-67)。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依法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2019 年 6 月 26 日作出的(2019)京 0106
民初 14505 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请求。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六)案件进展情况:
该案件一审于 2019 年 6 月 18 日开庭,2019 年 6 月 26 日一审判决结果为公
司败诉;公司于 2019 年 7 月提起上诉,并于 2019 年 11 月 11 日由北京市第二中
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 日收到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
的《民事判决书》(2019)京 02 民终 13369 号。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 日收到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11 月 25 日
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9)京 02 民终 13369 号,判决结果如下:
友信宏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北京友信宏科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根据判决结果积极寻求可执行的方案。
公告编号:2019-073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起因为双方于 2018 年 6 月约定的投资事宜发生纠纷。因该纠纷,
公司在整体架构、人员数量、业务类型、办公场所等方面实施压缩策略,以降低整体运营成本,节约资金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该诉讼的发生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但公司生产和销售业务正常运转。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案件一审于 2019 年 6 月 18 日开庭, 2019 年 6 月 26 日一审判决结果
为公司败诉。一审中东莞正扬电子机械有限公司在起诉公司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公司银行账户,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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