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8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及合规管理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四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成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及合规管理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八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职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九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十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工作组由公司审计部、法律合规部、财务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相关人员组成。提供公司下列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四)公司内控自评报告;
(五)其他相关事宜。
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等。
第十三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成员,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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