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8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对总经理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规范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行为,提高经营决策效率,增强企业改革发展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向总经理授权过程中方案制定、行权、监督、变更等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授权,指公司董事会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公司章程所赋予的部分职权委托总经理按照规定的程序代为行使的行为。
董事会授权分为一般授权和临时授权。一般授权是指《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对总经理授权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制度规定的董事会授予总经理的权限;临时授权是指董事会审议具体事项时的授权。临时授权事项应当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明确授权事项、授权期限等具体要求。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应当坚持依法合规、权责对等、风险可控、决策质量与效率相统一等原则,规范授权程序,落实授权责任,完善授权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授权科学、适度。
第二章 授权具体事项
第四条 除《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规定的总经理职责权限外,公司董事会另将以下事项授权总经理决策: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由董事会审批,以下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三章 行权的基本程序
第五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的事项,总经理应当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召开总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讨论。相关决策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授权事项决策后,总经理应当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或者单位执行。执行完成后,应当将整体情况和结果向董事会和党委报告。
第七条 总经理、行权决策会议其他成员或其亲属与授权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该事项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
第八条 遇到特殊情况需对授权事项决策作出重大调整,或因外部环境出现重大变化不能执行的,总经理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党委报告,或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九条 董事会是规范授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授权事项负有监管责任,定期跟踪掌握授权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授权事项专题监督检查,对行权效果予以评估。
第十条 董事长是董事会授权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董事长发现总经理行权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对违规行权情况提出相应处理建议。
董事会不因授权而免除法律法规、国资监管文件规定的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维护出资人和公司合法权益,严格在授权范围内行权,忠实勤勉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坚决杜绝越权行事、违规决策。建立健全报告工作机制,总经理每年至少向董事会和党委报告一次授权行权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总经理在决策授权事项时,未履职或者未正常履职,或者超越授权范围决策,导致资产损失或者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海南京粮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总经理授权管理办法》(京粮控股企〔2022〕46 号)同时废止。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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