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8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收集与管理以及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现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办法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本办法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也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办法要求,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
(五)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事务,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其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办法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应保证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了解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其他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并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内容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且尚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事项: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购买资产、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所述交易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存贷款业务、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达……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